公平正义与司法和谐和的初探和思考/古方华(8)
(二)司法和谐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现代文化多元化状况长期存在的情况下,道德伦理的规范已经无法到达真正普遍有效的制度约束目的,甚至连起码的人类公正都难以实现。改变这一状况的根本途径在于司法体制的全面保护。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我国的司法体制总体是和谐的,但的确或隐或显地存在严重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有不和谐的因素,归根到底是因为社会存在较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所谓“不平则鸣,不平则上访,不平则闹事”,所有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产生源于没有全面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我们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正视实际存在问题!老百姓为什么上访?那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存在公平正义。司法和谐实质上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它要求的不仅是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追求的是将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以使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和谐状态,使公平正义得到宏扬!
(三)公平正义与司法和谐是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社会是否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是否和谐的关键。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司法和谐是为了建设更为公平正义的司法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把握,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对现代法治理念的科学概括和系统总结,是包括公正、民主、自由、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率在内的完美结合体。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刑事司法、民商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审判活动的神圣职责,肩负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光荣使命,肩负着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来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构建司法和谐提供可靠法律保障的重任。
司法和谐要求法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正义性。公平正义对于法治之重要,犹如水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之重要一样,正如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公平正义要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对法的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和公平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其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行使着保障公平正义的职责。公平正义催生“善良、方正与和谐”的司法;而和谐的司法应是“善良、公平和正义”的艺术。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我们工作成绩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在他们心目中,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司法和谐应积极追求哲学上所认同的人的终极价值,也就是说,应当将维护社会“真、善、美”的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恒定追求;通过保障程序公正以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和谐要坚持独立、审慎审判原则,确立和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司法和谐就是要宣传、弘扬和实现公平正义。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