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武志国(4)
二、人力资源管理证据及法律程序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平时就予以收集的证据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1)招聘公告及劳动者按照招聘公告应聘的证据;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
(3)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职工名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4)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证明履行了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考勤记录;
(6)工作量记录和考核记录;
(7)劳动者工资台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
(8)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
(9)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证据;
(10)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11)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证据,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履行法定程序的文件,非全日制用工备案的文件,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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