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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武志国(6)
如属于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的,则用人单位举证事项或需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1)证明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录用条件内容的证据,如公开发布招录公告的证据、劳动者阅知招录公告并应聘的证据、劳动者签署岗位说明书的证据,劳动合同有关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等证据;
(2)辞退涉及依据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证明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已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上会讨论、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的证据;
(3)被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4)用人单位已经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包括证据理由)送达劳动者的证据;
(5)用人单位就单方解除合同已经依法向工会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
(6)其他必要的证据。

三、特别声明
(1)本指引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如今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出台法律法规修改的,以新规定或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2)本指引仅作为用人单位日常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要点一般性参考,而非穷尽所有人力资源管理所有事项,如遇具体劳动合同或者具体案件,则建议考虑其特殊情况具体分析。
(3)本指引并非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非助长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势。
(4)本指引同时可以作为劳动者权利的指引。
(5)本指引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进行网络传播或转载。


作者武志国系执业律师
截稿日期: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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