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下社会保障的价值解读/李长健(2)
(二)社会保障理念的内在提炼
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精神和法的实在的统一,相对于法律感觉和法律情感,属于法律意识中最深刻、作用和影响最为重要的法律思想体系部分。而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作为一种哲学、一种实践的理性,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程序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念。
首先,可持续和谐理念。可持续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勃兴,一种循环往复的发展力的生动体现;而和谐是指各子系统内部诸要素自身、诸要素之间及子系统之间在横向的空间意义上的协调与均衡。可持续和谐是指在不同层次整合力的作用下不断升华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事物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可持续性的和谐。其核心思想是天地、社会人生的最佳状态和指归就是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可以从公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促进人与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和谐。
其次,共同发展理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地区与地区共同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理想目标的逻辑起点与终极关怀正是各种事物、各种关系的共同发展。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以其独有的社会和谐机制,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最终促使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
再次,公平优先理念。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从而明确了作为再次分配手段的社会保障应以公平优先为价值指向。公平的本质是指人际利益交换中的利害相等交换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而社会保障其逻辑思维恰是通过追求一种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进而实现结果公平、最终达致实质公平。公平优先理念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的灵魂,是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
最后,人权保障理念。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本身。而人权保障理念又称人权理念或权利保障理念,是指社会保障充分保障社会的权利。这种理念是社会结构的内在逻辑的显现,是社会关系内在规律的凝结和理论提升,是时代精神的精华。[3] 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
二、社会保障的价值解析: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
社会保障具有实现和保障贫困群体利益的基本属性,其逻辑起点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在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4](P7)价值分析是进行制度改造和创新研究时必然进行的步骤,根据对象的不同,进行价值分析的角度可以有多种,笔者选取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价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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