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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李长健(9)
(五)设立中间层,缓和对立矛盾
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变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12]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的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明显,由此导致了农民工群体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激增甚至激化。为了有效应对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种多元化的思路,应尽可能地使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达到相对公平与协调。我们不仅要求制定相对公正的法律,也需要在纠纷解决时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更好地进行协调、而不是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为此,必须构建一种具有更大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中间层以期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在多元矛盾化解中彰显着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经济法的视野里,社会中间层既能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又承担部分市场职能;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利益,起到既弥补“市场失灵”,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使国家、市场主体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优化的目标。[13]社会中间层作为农民工利益代言人的社会中间层可以称为“农民工协会”。在农民工协会中首先应明确其设立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农民工整体利益优化为目标的农民工集体利益。其次,农民工协会在其组织形式、人员配置、经费筹集等方面都应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农民工协会中还应积极吸纳社会志愿者及相关专业人员,从而可以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最后,农民工协会还应积极利用自己的独立地位,加强对政府和市场的监督。当发现政府和市场有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措时,农民工协会应及时与有关机构和部门协商和沟通,防患于未然,把劳动纠纷与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演化为恶性事件。
结语
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农民进城务工难的现实环境下,沿海一些地区却出现“民工荒”的现象,这个看似与现实矛盾的现象的产生绝非偶然,也不是由单一的原因致使的,而是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因素造成的必然结果。我国对“民工荒”现象的关注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内容还比较粗糙,不够完善,还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而,我们应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长期逐步对“民工荒”现象进行探讨。笔者希望通过上述的浅论唤起人们对农民工的关注,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合理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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