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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14)
很多制度对一些事情都提出了“要……”、“不准……”、“不能……”等诸如此类的要求,但却过于笼统,概念模糊,难以判定,以致这些要求成为空洞的无法执行的东西,或者被执法者利用权力随意执法。例如,要善于将大的要求细化,通过其它的一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来保障。那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不难做到并且不难判定的,这样,当人们满足了这些基本要求,也就满足了大的要求。只有将违规行为的具体特征明确指出,才能进行判定从而予以处罚。
一些制度、法律,将“规定”内容与“处罚”内容分开来写,前面的“不准”、“不得”、“必须”、“应该”等等规定说了一大堆,到后面的处罚条款中,就没有那么多内容了,前面的所有规定并不是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违规处罚,于是有些规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执行,对违反者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或者执法者随意进行处罚。这种将规定与处罚分离的八股文式的制度、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应该是在每一条要求后面直接写明违规处罚条款。那些不作处罚的、或难以处罚的要求,干脆就不要写进去,否则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使人们觉得整个制度都是做样子的。
构建机制,必须充分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宗旨、对象、内容、方式、效能及各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了解各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发生的条件,找出问题的焦点,研究每一个环节、细节的各种处理方式,选择那些对其他环节、细节有约束力的做事方法予以规定,以及规定那些只可能产生唯一结果的做事方法;要善于将要求具体化,善于将被监督者置于被监状态,把那些能够公开的东西尽量公开、强制性公开;要尽量使工作的行为对象参与到行为中来制约行为者,以及利用那些有必然联系的事物来制约行为者。当发生问题的时候,要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就象一台原本运行良好的机器出了故障,总能够找出具体导致故障的零部件。

在一个大的管理机制中,其中一些利用特殊的管理方法所构建的部分,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具有独立发挥作用达到效果的特点,我们可把这部分称之为方法机制或小机制。有时某个大体制不好,称不上机制,但其中的一部分具有机制的特点,在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上非常行之有效,这就是小机制。一个大机制总是通过一个个小机制来组成的,一个体制的完善也往往是通过建立一个个小机制来不断完善的。因此完善体制、建立机制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要构建一个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必然少不了运作方法。没有运作方法,制度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框架,所有要求、目的就都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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