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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16)
2,某公安部门的一位干部,一次晚上打麻将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场的人不要出声,然后用手机向上级报告说一切正常。原来他这时应该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规定他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用电话向上级汇报一下值班的情况。象这种情况,如果规定报告时不准用手机,必须用值班室的电话,那么就可以防止这种长时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因为现在的电话都有来电显示功能,一看电话号码就知道对方在哪里。如果上级再经常不规律性地打电话过去,让对方立即再用值班室电话打过来,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离职守的行为。(仅仅是打电话到值班室来查看还不行,因为现在的电话还有转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电话转移到手机上。)
3,在一些建筑材料试验室,其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是不连续的,例如2000/11/30/008,前面三段数字表示日期,最后一段数字表示当天的编号,每天的编号都是从001开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后一张试验报告后面补上无数张试验报告单(因为试验报告单不是事先印制好的,而是电脑打印出来的),于是,就给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有了弄虚作假的条件,在那些想弄虚作假的人给予金钱利诱时乱开试验报告单。如果规定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必须是前一天的最后一张与后一天的第一张是连续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一个到检察院申诉的人,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检察院的反应,便到检察院去问,结果检察院说没有收到他的申诉书。翻查申诉材料登记表,也没有登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规定检察院在收取申诉书或者听取申诉时必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登记表,并交给申诉人一份,那么就可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即使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处理,也至少不至于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诉书。只要有证据能证实检察院确实是收到了申诉书,那么就可以追究是什么原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然后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责任,这样一来,检察院工作人员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更不敢故意瞒藏不办,从而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申诉权利。(关于此事,当我跟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谈起的时候,他居然说:现实就是这样的,你信得过检察院就去申诉,信不过就别去。看来他并没有认识到机制的重要意义。如果什么事都是凭这种没有根据的信任来办事,那么所有的制度就都没有必要了。)
5,检举人的检举信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上使检举人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这种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应该规定:(1),只有赋予了处理这类问题的专门机构才能接收检举信,没有权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单位不得接收,否则严厉处理,(2),接收了检举信的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填写收据给检举人,(3),所有看过检举信的人必须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该检举信的处理结果、去向,通知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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