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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19)
按说,政府工作应该比民间组织、企业做得更好,更规范化,起到榜样带头作用。
人才固然重要,但对于某些部门、岗位来说,机制比人才更重要。有了好的机制,可以不必所有岗位都选用最优秀的人员。普通岗位都选用素质很高的人,这也是一种人才浪费和工资浪费。但是,好的体制是由少数个别特殊人才建立的。应该让专门人才来负责体制的构建和审查。

八,监督机制的配套措施措施
有了先进的监督方法、手段,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以往我们对于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理,除了政治性问题以外,基本上是以犯罪为标准,只有当对国家、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的时候,构成犯罪以后,才予以处罚,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损害、仅仅只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则往往不予追究,或者是从轻处理、警告“下不为例”。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很不利于保证制度的有效性的。
事实上,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以违法、违规为第一步的。不违反规定,就达不到其个人的肮脏目的,就犯不了罪。所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肃处理,就使得很多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到发现犯罪时,已是非常严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伤害。那些表面看来是小小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往往就隐藏了重大的犯罪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理或不严厉处理,也使得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了更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觉得只要没有被抓住铁的犯罪证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也不用怕,可以找个借口掩盖一番,最多也不过是检讨一下,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就更大胆、猖狂,于是更多的工作人员走向罪恶的深渊。
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要发现是有很大难度的,而违反规定的行为则是比较容易发现的。不从容易的来抓,而从难的来抓,显然是本末倒置。
只要我们把制度制定得明确、详细、具体化,那么,不违反规定是很容易做到的。如果没有做到,则要么是素质太低,要么是明知故犯,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应该清理出去的。能查明是明知故犯的,就更应该严厉处罚。其实大多数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属于明知故犯,当然,有些并不一定是为了从中谋取私利,有的只不过是由于心理素质差、顶不住他人的软磨硬泡或激将法或威胁等等,有的则是情面上过不去而为之,也有的则是一贯都不按原则办事,自由散漫惯了,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利于加强政府机构管理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以惩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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