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监督散论/徐琳(20)
只有“不以恶小而不惩”,才能防微杜渐,否则所有制度就都成为一纸空文。
只有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充分的舆论宣传,把被处理者公之于众,同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让人们积极举报。
加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不仅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挽救一大批工作人员,使他们严于律己,不至于因个人私念或疏忽大意而导致犯罪。近期查处的一些职务犯罪者,是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年轻有为、有知识水平的人,实在可惜。
对违反规定行为不作出处罚,会打击削弱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从而使公开监督的做法失去作用。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中包括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有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认为自己是奉命行事,可以推脱,所以就肆无忌惮。加重对具体违规行事人的惩处,使得那些行事人不敢执行违规指令,于是也就可以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二),关于高薪养廉
很多人推崇“高薪养廉”的观点。那么,高薪是否能够养廉呢?
其实,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没有高薪则是很难养廉的。
如果工作人员能够轻易地利用权力掇取不义之财且难以被发现,而政府或企业对此既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又打击不力,那么即使高薪也养不出廉政,相反还会使一些工作人员因养尊处优而孶生出不良作风习气,甚至扩大了胃口,展开贪污挥霍竞赛。况且,对于那些欲望无止境、有挥霍欲望的人来说,不论多么优厚的待遇,都不够他任意挥霍的。有些工作人员他本人由于有了高薪而并不想以权谋私,但他的亲戚朋友可能会以种种借口要他违反规定来帮他们,毕竟他不可能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毫无感情的人。所以,简单地只是靠高薪来养廉,那是达不到效果的。关键还是要靠科学的管理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
那么,有了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高薪呢?也不行。
上面提到了要加强对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要求更加苛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予较高的薪水,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当公务员,尤其是那些素质较高的人更不会愿意做。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下海”的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就是因为对低薪不满意,其中不乏一些正直的、不愿利用职权谋私利者。如果政府里集中的都是素质、能力低的人,一来是办不好事,二来,素质、能力低的人在严格的制度下也仍然会发生犯罪,他们会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反正自己没什么本事,不值钱,干别的事也赚不了大钱,做这份工作,工资这么低,面子都敷不主,既然有权,不如用它搏一把。


总共2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