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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23)

九,举报制度制度
举报是监督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使公开监督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关键环节。没有有效的举报机制,群众性公开监督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虽然我们国家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但它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可以通过举报处理的事情没有被举报,也有的虽然举报了但没有引起重视,以致群众对举报制度不够信任,加上又怕麻烦、怕惹火烧身,于是干脆不举报,对那些在公众场合违法犯罪的行为熟视无睹。而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这种情况,因此也就不怕被举报,即使是众目睽睽下都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例如,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现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公开的违规行为,中央一再强调不允许这样做,并且也制止、纠正了不少,但却始终没能根治,甚至不断有新的乱收费现象出现,这不能不说明是举报制度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举报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事后打击违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慑作用,使那些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因为怕被举报而不敢乱来,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但只有举报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们的举报制度没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就在于它仅仅只是一种制度,而不能称之为“机制”。
举报制度要成为一种机制,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较高的奖励。举报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没有较高的奖励,人们就不会去找那个麻烦、冒那个风险。较高的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被举报事情坚决的处理态度。较高的奖励使人们觉得不论从自己的个人利益还是从社会利益上考虑都是值得举报的。
2, 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机构不能过多,以便于管理。
3, 把对违规行为的描述更明确、具体,将可以举报的违规行为的具体表面特征说明,不能笼统。通常我们的制度中对违规行为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但怎样算是违规,却没有明确说明,以致人们难以把握。
4, 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多人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举报,原则上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果没有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那么后面的举报人可能会因为没有领到奖金而怀疑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人冒领功劳。
5, 严格规定举报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续,规定处理的时限。处理完毕或处理进度情况必须写报告。防止接而不办、踢皮球、泄露案情。对受理举报的机构、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予以严厉处理。受理举报的机构如因事务繁忙或遭到阻碍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须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决定是亲自派人处理还是从社会招募人手协助处理。如情况特殊,在短期内确实有难度处理完毕,也要向举报人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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