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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24)
6, 对举报的回应。当面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回执。电话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举报登记号码和受理人代号。
7,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这里的保护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其保密(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报复。二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填写受理单给举报人并通报核查进展情况)。三是如实兑现举报奖励金。应说明取得报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举报人没能取得应有的报酬,或怀疑得不到举报奖励,从而对举报失去了积极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贪大案的某当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给予的一笔巨款。由于没有查出该当事人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及在事后给钱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宣布无罪释放。
事实上,由于政府的办事制度可能会有一些不完善、不严格的地方,这些漏洞往往就会被一些人利用,去钻空子。尽管这种钻空子的行为表面上并没有违反规定,但还是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因此钻空子的行为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当然,只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追究,因为毕竟是办事制度本身有问题。但如果工作人员从中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好处,那么就不论是否制度本身有问题、是否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杜绝那种钻空子的行为、打消钻空子的念头。
在这个案例中,也许当时该当事人在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办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不管怎么样,他既然从承包人那里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就应予以处罚。支持予以处罚的理由还有:1,虽然承包人是事后给的前,但那个事后只是某个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让当事人今后为使其继续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图,当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诺,因此在日后的关于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该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职权影响承包事件的公平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2,也许承包人和当事人之间在承包确定之前就有私下协定,即如果当事人帮助承包人获得承包并且确定一个承包人满意的承包价,承包人事后就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好处。3,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罚,则会使他人认为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位是可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样就既导致了人们对政府及国有企业职位的错误看法、损坏了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形象,也诱使其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政府职位。4,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会认为,该当事人肯定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其手段高明而没有被查出而已,于是也都效仿,侥幸心理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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