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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25)
这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无法惩处当事人,就在于我们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如果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及卸任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与任期内工作有关的人的重金、厚礼”,那么,就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章处罚。这条规定的处罚依据应该只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不能接受的东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违反规定来进行处罚比以犯罪来进行惩处在执行上要简单得多。前面说过,监督机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来控制那些难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谁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担任政府工作。担任政府工作就必须接受有关规定,就可能会要作出一些牺牲。
案例二:“12.1”东莞塌楼事件,据报道,该工程是典型的无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地质勘察、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五无”工程。为什么这样的“五无”工程能够堂而皇之地在闹市区施工多日?政府的监督体制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予以制止?显然政府的监督体制有问题。其实,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化公开监督来管理好,具体做法如下:
1, 规定施工工地必须在外人可以看见的显眼位置悬挂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或没按要求挂的一律重罚(否则就无法利用公开监督,因为如果不对没按要求做的人处以重罚,很多人就不会按要求做,群众的举报就可能会报错料,从而被打消举报的积极性。按要求挂牌,这看来事小,但关系到公开监督能否有效实行,以往就是忽略了这种小事)。施工许可证上打出查询台电话号码及当地举报单位地址名称和上级举报单位地址名称。
2,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电话查询台,任何人可以拨通该电话核查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工程名称、地点等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属于违章施工。拨通查询台电话后,查询者通过输入施工许可证号码或工程名称等任何一个信息,查询台即报出储存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负责查询台资料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资料输入,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实实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机制的建立见前面第九节“举报制度”。对举报事情进行核查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布。经核查发现不论是哪一个环节有问题,均给予举报人重奖,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问题,更应给予举报人以重奖。奖金少了,没人愿意举报,怕惹麻烦,担心打击报复。重奖尤其能够激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因为他本身也是违章行为的受益者,不搞这个工程,他就没活干,就赚不到钱,如果举报所得比干活所得还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当然就不举报,因为他还有一个风险的顾虑。如果举报能够使他获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当然也就没有顾虑了。他们作为参与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实情况的。政府不必担心重奖的负担,这可以从对违章者的处罚收款中支付(既然他们能干这种事,肯定是有钱的)。而最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真正杜绝违章行为。没有人违章,也就没有人举报,也就不必付重奖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慑作用,那么这个制度就有问题。以往的奖励制度往往由于没有明确奖金数额或者奖金数额较少,或者由于举报手续不严格健全使得人们不太相信,以至人们大都不愿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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