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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26)
4, 规定:举报时间点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公布,因为这说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监察管理职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市区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察的范围)。
5, 对于没有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核查的有关部门、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6, 设立专门的违章处罚公告栏。
案例三:当前人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乱收费现象意见很大。有一例骨结核脊椎骨手术,手术前,医生只是口头介绍了手术方案,没有形成文字,医生说要采用一种进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说价格在两万元左右,他(医生)不知道具体价格,也不把样品给患者和家属看,更谈不上说明书了,而患者和家属又不可能临时说不做手术了。到了做手术时,一个刚赶来的权威医生又临时改变了手术方案。原来说是要打四颗钉,后来却是打了六颗钉。那么原来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对于这种存在问题的方案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虽然不宜严厉处分,但至少也应该有所处分,否则医术高低又有什么区别?怎么督促医生提高医术?)诸如此类的等等现象,一方面是有些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问题,甚至一些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明知制度有问题也不去改善,这显然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了,而是反映了一种行业道德问题,它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大。
笔者觉得仅外科手术制度就起码应该作这样的改进:
1, 手术前应该写出手术方案,包括如何开刀、使用的器具、药品等等有关情况,尽可能详尽,方案应盖公章,患者家属在上面签字同意,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2, 手术应做预算,将所有费用明确列出,注明价格、用量等,包括可能发生的费用。
3, 原来就有的《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也应盖公章(如有手写内容,在手写处盖公章,要有规范的起始、结束标记),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监督的基础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无法实施监督。不将手术方案、手术预算书提交给患者家属,患者家属就无法进行监督,也就难以利用法律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解决医疗纠纷,达到防止事故、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德、杜绝乱收费的目的。
案例四:某市建设主管部门的一次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检查,由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名博士带队、几名甲级监理公司负责人组成的监理工作检查组,对各监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资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几个人分别单独检查不同的方面,填写检查表,检查完后只是简单地交代了一下套被检查单位对不完善、不足的地方进行加强、改进。过了一段时间,上级部门就检查的情况发出了通报,勒令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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