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监督散论/徐琳(5)
当然,应该说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觉遵从或一开始就树立了这种正确观念,但我们不能担保人人都能做到这样。从社会学上来说,我们应该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愿的人也都不得不这样。既然你选择了这份工作、这样一个环境,就由不得你不情愿,否则你可以另谋高就。

监督是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影响者实行的查看、了解、干预,它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项固有的权利。
利益相关关系的形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利用强权形成的,还有一种是非强权形成的。利用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是无限的,可以采取任何他愿意的方式、手段来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可以”并非指合理,既然他拥有强权,合不合理你都没有办法抗拒)。非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则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手段、内容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一般社会准则、惯例。
奴隶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也包括封建社会中的一部分,利益相关关系是利用强权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关的关系基本上是非强权形成的,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相互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契约建立起来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关系。另一种是自然形成的,即,虽然相互没有建立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但一方的自我行为却对另一方的利益实际造成了影响。这种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不明朗、不确定的关系,原则上是:有影响就有关系,没有影响就没有关系。但有时候有没有影响是难以说清的,至少是不了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关,往往也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监视。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往往是在其他一些关系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地域、流域关系,行业、职业关系等。
通过直接契约建立利益相关关系而产生的监督是既可监又可督,因为既然有契约,就可以督促对方按照契约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并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监督一般来说就是只能监不能督。因为既然没有建立契约关系,对方就没有责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没有发生损害你的利益的事实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主要以事件结果为焦点的。当然,有些事件虽然还没有产生结果,但根据一般常识或科学的规律性可以判定即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可以以之为焦点。而有契约关系的监督则主要不是以结果为焦点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条件等为焦点。因为往往在契约中就对这些作了说明,或者已经有了一般社会准则或惯例。例如,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对一个施工项目进行监理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组织架构、施工方案等等资料,审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这叫作事前控制。


总共2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