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焦保宏(15)
认定驰名商标的突破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裁决的内容: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商标权问题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四)、商业秘密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问题。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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