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焦保宏(4)
(2)、中国第一起网络作品被侵权案 1998年5月,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刊载于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被告《电脑商情报》于1998年10月将该文刊载。原告在与被告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该案是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证明原告陈卫华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文章作者“无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原告所举证的电子证据——能够修改版主署名为“无方”的《3D芝麻街》网页的密码、上载和删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认定技术,法院认为:虽然目前个人主页的设立和使用并未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页注册人完成,故原告应为作者“无方”。该案是中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第一案,确立了网络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原则,对如何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对如何认定网络上虚拟主体身份以及电子证据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网上交易按主体一般可分为: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出卖人,买受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出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出售商品或服务。
买受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
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上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网上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信息技术、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出卖人和买受人提供安全认证、信用评估、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服务。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