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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实务/焦保宏(8)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相对于承诺而言,是法律当中对签订合同磋商过程的定义,其具体含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的作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无故随意撤销,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仅仅是指发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人不负有上述义务,可以随时撤销已发出的意思表示。由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法律区分,如我国的《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同时特别指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特征的也视为要约。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争持不下的问题。一派主张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派认为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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