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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魏勇(4)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例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符合比例。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有不少学者甚至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由德国行政司法判例最初确立。有些国家将此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荷兰行政法通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某个行政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一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五条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与利益。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地体现。有的学者作了更广泛的解释,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目标是适当的。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3、相当性原则。行政主体采用的方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实现之目的显失均衡,应慎重权衡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之间孰轻孰重。笔者曾在中国税网上见到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3月,某市税务机关对该市某纸品厂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厂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遂责令其限期缴纳。该厂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封该厂30吨成品纸杯。该厂提出,该批纸杯即将发往购货单位,如果被查封导致不能按期发货,企业将承担巨大违约损失。该厂要求税务部门变更执行措施,划扣账上存款或查封其他产品。因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以往在税收检查中曾同该厂负责人发生过冲突,因此不予变更执行措施,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辩称,其执法并无过错,这批纸杯本属该厂所有,查封这批纸杯,也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并未超越法律、违法行政。虽然从合法行政角度来看,税务机关的查封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讲,此时存在多种方式可以实现追缴税款的行政管理目的:一是查封该批纸杯;二是查封其他产品;三是划扣账上存款。显然,划扣账上存款或者查封其他产品对该纸品厂造成的损害要小,因此税务机关采取对纳税人利益损害最大的查封有合同在身的纸杯行为是有悖于合理行政原则的,虽然,该案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会败诉,因为法院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如果该案提起行政复议的话,上级税务机关将会基于“合理性”考虑,作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此可见,“合理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较高要求,真可谓“合法诚可贵,合理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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