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新一轮欧洲民法典之争/马雷(3)

或许值得欣喜的是,这一学术界的造法运动也同时发生在欧洲私法的其他领域,比如在传统观念里被认为难以或较难融合的欧洲家庭法领域,而这也不禁让人联想起1990年左右关于一部统一的欧洲家庭法的可能性的争论,支持方阿尔弗雷德瑞格认为欧洲家庭法领域的融合之势不可避免,而事实上在家庭法的各个领域内各成员国相同或类似的立法数量在增加,而反对派德国法学家迪特尔玛特尼则认为家庭法深深植根于一国的社会文化和风俗内,一部统一的欧洲家庭法如乌托邦般虚幻。

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条约圈定了欧洲家庭法可能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尽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欧盟机关无权直接统一调控和协调成员国实体家庭和继承法律,但第六十五条却巧妙地着重强调了在民事领域的司法协作具有跨国效应。因为各国家庭法的分立并不直接妨碍内部市场的形成,所以家庭法的发展往往被搁置在欧盟立法机关议事日程之外,迄今如此普遍被提及的所谓欧洲家庭法来源主要为三,第一:欧洲人权公约和伴随里斯本条约生效的欧洲人权宪章中关于家庭和私人生活的章节;第二,关于民事商事领域的司法协作的布鲁塞尔条例一和关于离婚和父母权责的布鲁塞尔条例二及补充条例;第三,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历年判决。尽管如此,相比于欧洲合同法,欧洲家庭法统一和融合的程度依旧较低。但欧洲一些家庭法领域的法学家显然并不安于现状,以荷兰乌特列支大学家庭法教授凯瑟琳娜波勒渥琪为首的法学家们于2001年建立了欧洲家庭法委员会,并于2004年和2006年连续推出了以调控离婚、赡养和父母权责为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虽然欧洲法律标准参数当初在被欧盟委员会提出时主要是针对欧洲合同法领域且并未明确其范围和定义,但笔者认为欧洲家庭法原则亦应囊括在广义的欧洲法律标准参数之内,因为它们在本质、结构和特征上与欧洲合同法原则是基本一致的。

综述以上,欧洲法律标准参数在本质上是学术界绕开欧洲法律和政治现实以促进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另辟蹊径,但欧盟机关和各国领导人对他们的呼声也不可能置若罔闻,撇开欧洲民法典的可行性不谈,这些学术团体大有架构各领域部门法典的动机和趋势。正如荷兰蒂尔堡大学教授杨斯密在评述2008年刚刚发行的《法律标准参数草案》时说的那样,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进度距离欧盟立法现实已太过遥远[4]。如何系统地评价和考量这些欧洲法律标准参数是一个值得认真商榷的问题,我们不妨回到篇首皮埃尔的否定论去,倘使我们不需要一部统一的欧洲民法典,我们是否需要一部学术意义上的欧洲民法典或部门法典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