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李迎春(13)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李迎春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生效施行日期,通常都是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