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阶段要不要法律监督--以程序内监督为视角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洪道德(7)
实现程序内监督的必经之路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的确立和检察官在庭审中的当事人化。这些都是涉及变更宪法原则、改变国家机关职能的重大举措,论证和改革必然是一个艰难的、慎重的、渐进的过程。"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刻,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对有效地维护秩序与实现正义之间可能冲突的目标加以权衡"。[19]我们在权衡一项制度得失的时候应当注意它与未来发展趋势的契合程度。诚然,检察机关的程序外监督也能在制约法官滥用权力方面起到作用,然而,我们未来所需要的并不是迫于各种程序外压力而唯唯诺诺,毫无建树,没有多少权威可言的法官,也不是一种毫无内在张力,处处阻塞不顺的诉讼机制。
注释:
[1]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但审判监督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通说认为,广义的审判监督权范围主要包括刑事庭审监督和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两方面。(陈卫东,张韬:《检察监督职能论》,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页。)狭义的审判监督仅包括庭审监督。为细致研究起见,本文采用狭义的审判监督范围,即刑事庭审监督。
[2]《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6页。
[3]《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5页。
[4]《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5页。
[5]参见蔡定剑:《关于我国的检察制度及其改革》,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2期。
[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7]"程序内监督"的提法最先是由学者贺日开在其《论对权威司法的监督》中提出的。他认为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监督即程序内监督;对法官非裁判行为的监督为程序外监督。此概念比较宽泛,与本文的概念有别。本文概念中的"程序"专指具有内在规律性的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为规定程序。但笔者从贺文受到了启发。参见贺日开:《论对权威司法的监督》,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8]《辞海》"程序"条。
[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10]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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