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武志国(10)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施条例的在本条中首先规定了工资的计算,明确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是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实物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本条实际上还肯定了实际工作中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并向所属单位的情形难以认定,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可以归入下属单位,但是其他参股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是否作数不得而知。《实施条例》在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本条只是明确上下级的单位之间交叉进行劳务派遣的均是禁止的,但本条规定仍无法有效遏制实际当中的规避,因此这种逃避应由裁判机构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只要是特殊的安排为了违法降低用工成本的都应当视为禁止情形。值的关注的是,该条例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原本框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今扩展至合伙形式,合伙形式也许更值的信赖,但也不排除让没有偿债能力的人充当普通合伙人实现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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