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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武志国(13)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说明】属于法律适用条款,本条将劳动争议指向了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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