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说/武志国(7)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说明】本条是为了解决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明确“一个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本条例予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便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退休返聘的问题如何看待,法律并无确切说法。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注: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注: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这些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且重要考虑的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未全面考虑各种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能出现期满终止的情形,本身无固定期限,除非退休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遗漏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根据法理来分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种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但这种合同假设这种工作任务可以“一定”,即可以量化,且这种任务能够“完成”,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且明显不同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应当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相同,因此应当属于这样才公平,此前也有用人单位试图将本适宜约定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转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到期终止的补偿和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变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限制。本条确认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种情形,明确了人力资源成本核算的一种情形。遗憾的是此条规定仍然有瑕疵,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一项既定的工作任务了,但用人单位又以保持或提高的待遇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应当规定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外本条例仍未澄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参照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处理。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