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变迁/李长健(2)
在此,我们必须还具体明晰植物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两者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植物转基因技术是指把从动物、植物或微生物中分离到的目的基因,通过各种方法转移到植物的基因组中,使之稳定遗传并赋予植物新的农艺性状,如抗虫、抗病、抗逆、高产、优质等。植物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是一脉相承的,它们的本质都是通过获得优良基因从而进行遗传改良。但是,在基因转移的范围和效率上,两者有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传统技术一般只能在生物种内个体间实现基因转移,而转基因技术所转移的基因则不受生物体间亲缘关系的限制。第二,传统的杂交和选择技术一般是在生物个体水平上进行,操作对象是整个基因组,所转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准确地对某个基因进行操作和选择,对后代的表现预见性较差。而转基因技术所操作和转移的一般是经过明确定义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现可准确预期。因此,植物转基因技术是对传统技术的发展和补充,如果将两者紧密结合,可相得益彰,有效提高动植物品种改良的效率。
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转基因植物在全球范围种植的普遍化,是不容置疑的。专利制度给予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对转基因技术与产业的保护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例如由于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的全方位保护,转基因技术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世界80%的转基因农作物出自美国的孟山都、杜邦等5家跨国公司。这些公司拥有相关基因、转基因方法、作物本身以及种子的专利权,对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形成了垄断。自20世纪年代初将基因改制技术实际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来,目前美国大豆种植面积的89%、棉花的83%和玉米的61%均种植了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总面积的58%。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这些转基因植物发展的实际情况,都要求与之相关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法。
二、国际视野:国内外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比较分析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本文主要选取美国、欧盟和日本与我国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作对比分析:
(一)美国——对转基因植物真正的专利保护
美国是当前世界上转基因技术最发达,应用最广泛的国家,其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采用专利法与专门法并存的双轨制保护形式。是目前世界上保护力度最强,保护范围最广泛的模式,对于包括转基因植物在内的植物品种,只要满足授予专利的条件,就可以采用普通的实用专利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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