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植物专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变迁/李长健(6)
(二)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
英国著名学者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并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而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18]依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即“公共”是“私人”之和,将公共利益简化为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而现代的民主制度则成为沟通两者之间的最佳纽带。专利法作为人类目的的产物,其受“目的律”的支配。而专利权的本质就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换取国家法律认可的技术实施的一定期限之垄断权,其本身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衡平的结果。某种意义上,专利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出于对激励创新的考虑,发明人获得对专利的垄断使用权,以便弥补进行前期技术研发的成本。但是,在实践中,一旦这种垄断在专利许可过程中被滥用,使原本合法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限,就会演变成专利权滥用,成为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反垄断法。但是,不论何种专利,专利权人在许可时附加使用限制、地域限制、价格限制等,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应有之义,当专利权人超越界限,触犯反垄断法时,国家可以通过相应的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救济,达到两者利益的衡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目的也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只是对投资产品研究的开发商提供财政保护或者鼓励研究以获得新的技术。其实,这只是专利的一种价值所在,而不是专利的主要目的。专利的主要目的一直是鼓励信息的传播,以使新的技术知识可以更快捷地为大众所用。
博弈小结:禁止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授予不仅会危害到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他们的创新热情,而且不利于转基因技术的高效实施和顺利传播,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所以,对于转基因植物是否授予专利权的考量上,在专利技术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博弈之中,选择对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
随着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加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世界各国将国家利益的判定视为一个动态而又复杂的系统。合理的国家利益的扩展,无论在经济利益、文化利益、还是在制度利益方面,都应该能够促进全球利益,其动机和手段都是国际制度所公认和支持的。[19]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转基因植物专利上的利益博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基因资源问题。发展中国家具有绝对优势,地球上80%的陆地生物多样性资源都集中在热带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植物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他们的私营部门(主要是跨国公司)。发达国家研究开发所需的遗传资源往往是从发展中国家获取(以前是免费获取)的,并且主要从发展中国家农民和植物育种者那里获取,然结果却是:发达国家的科研人员通过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源进行开发研究,获得某些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化开发,申请专利,并以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出售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在此类贸易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但是,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转基因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国际平均水平,特别是在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上处于国际先进水准,有些领域甚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例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和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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