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条解说/武志国(6)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说明】向公检法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此种救济行为按理也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条还区分了如刑事报案控告成行的,或者公检法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中断起算日。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说明】本条界定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同意履行”而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标准。“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为“同意履行”,这种承诺或者行为只要能推定其承认权利存在的表示既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承诺的内容除明确表示偿还债务外,还包括请求延期支付债务、提供担保、偿还部分债务利息、分歧偿还等。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说明】诉讼时效中断对人效力。在多数人之债中,1)连带债权,一债权人之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债权人得就该债权人之份额债权行使而同样发生时效中断。2)连带债务,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对于一债务人中断的,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之债务份额发生时效中断而中断;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放弃其时效抗辩权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因不知道上述情形而向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其中含有该部分债务份额的,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之。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说明】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就属于对自己债权的主张,应当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外,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丙主张债权,既为法律所允许,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言,也就属于一种权利行使行为,也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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