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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构建-宏观立法与微观运作的契合/李长健(2)

二、宏观立法与微观运作: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的对策分析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狭义的法律援助概念定位于为那些由于经济状况贫困,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进行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或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仅仅从狭义的概念去理解农民法律援助机制,在当前复杂的情况下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的。它需要宏观上的立法支撑,以保证农民利益的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通过法律或者制度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时在微观上要保障农民的利益真正得以实现,就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 [1](p182) 因此,法律援助机制的有效运转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宏观立法支撑
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农村问题向来更多的是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的,尽管我国目前正着手进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但我国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缺失的现象目前还很严重政策上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原则性较强的政策只有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措施,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将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农民利益的保护才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农民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尽可能将之细化以便于贯彻实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农民权益保护宏观立法层面上我国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 在立法上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农民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律义务。但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侵害农民利益的往往正是地方的政府组织。“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2](p270)对农民权益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犯后,应该有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定的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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