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使用研究/王瑜(8)
六、“中国驰名商标”的标注
笔者客户的一个商标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该公司在笔者的建议下,将该驰名商标延伸注册了很多商标,比如驰名商标的文字是横排的,该公司以原来的文字申请了竖排的商标,并且获得了注册。该公司产品包装的正面使用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横排商标,而背面使用竖排的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正面和背面都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结果某地的工商局开出罚单,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将不是驰名商标的商标也标注为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同样因为驰名商标标注问题被工商局查处的笔者接到过好几个咨询电话,看来这事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遵循同一个原则:“个案认定,被动认定”,那么针对个案而言,该商标是非常确定的,注册在哪个类别?商标是怎样的?例如葡萄酒的“长城”商标有好几个,有长城的图形,有英文的长城,还有带图形的“长城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带图形的“长城牌”,那么“中国驰名商标”只能标注在带图形的“长城牌”商标上,标注在英文的长城或者长城图形商标上都是不妥当的,涉嫌虚假宣传。“长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使用的类别只限定在第33类葡萄酒上,而“长城”商标最少被注册了六百多个商标,假设“长城”还生产电扇,那么是不是可以在电扇的“长城”商标上也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呢?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使用在电扇产品类别上的“长城”并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如果标注当然涉嫌虚假宣传,要受到工商局的处罚的。
总结一句话:“中国驰名商标”几个字只能标注在真正获得该称号的商标上,并且只能使用在固定的产品类别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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