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李飞(4)
(1)保障个别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参与个案,运用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维护着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追诉人被国家权力以非法的方式定罪科刑,促使被追诉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公正裁判。
(2)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恣意来谋求正义的实现。赋予公、检、法这些代表公权的国家机关与代表私权的律师在同一舞台上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即合作又相互牵制地完成程序,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所言:“只有刑事辩护制度才使刑事制度变成了一个真正的多方参与过程,从而使民主主义理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是保障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
(3)通过监督和对抗作用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辩护律师对于公、检、法起着监督、对抗的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助于督促公、检、法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起到抑制办案人员的专权擅断和主观随意性的作用,从而保障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
(4)正义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有价值取向,律师也不例外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美国哲学家艾德勒在他的名著《六大观念》中,就把正义列为影响人类社会的六大观念之一。因此,深深根植于人们思想意识之中的正义观念,已经成为人类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著名律师李飞对此感言:“律师作为法律信奉者,与其他法律从业者(如检察官、法官)一样,在践行法律的职业生涯中追索着正义。”
可见,辩护律师在对委托人负有忠诚义务的同时,还担负着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英国高等法院院长科伯恩勋爵对此评价道:“与当事人相比,律师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负有更重大的责任。”
(三)忠诚与正义的平衡
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个核心价值,如果将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绝对化,那么将辩护律师所担负的正义和公益的使命丧失,如果过分强调辩护律师的正义使命,那么又会将辩护律师沦为检察官的角色,使辩护律师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各国在构建辩护制度时,都要寻求在忠诚与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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