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李飞(5)
1、忠诚义务的例外
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在特定情况下是存在例外的。
(1)辩护律师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 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 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 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 其他合法的缘由。
(2)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免除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全美律师行业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各州也有自己的律师行业协会。ABA制定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范本》(“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简称“MRPC”),在经法院采纳后对从事联邦法的律师直接有约束力。美国MRPC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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