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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李飞(7)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22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23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美国律师协会1983年通过的《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中规定:
律师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如果虚假的证据已经由委托人自己提交了,律师的适当行为是私下劝告委托人撤回已经提交的证据。如果此举失败,律师的选择只能是辞去委托或向法庭揭露伪证。

D. 律师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但可以作虚假的推理或抗辩。

E. 律师应尽量避免被告人在法庭上作伪证。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为了避免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处于忠诚与正义的两难之中,法律通赋予辩护律师相关职业豁免权来减负其承担的有关正义责任。比如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能在法庭上仗义执言、畅所欲言,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而赋予辩护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免除辩护律师相应的作证义务和举报义务而赋予辩护律师“作证特免权”(对于作证特免权,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

《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忠诚与正义的核心价值决定了辩护律师的双重角色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方面是忠诚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还通过自己的辩护活动维护国家的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和公正性。这就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根本目的。

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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