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李新福(6)
  一个用车撞击有两次劳教前科的劣迹斑斑的吸毒分子、抢劫犯,意欲将他擒拿归案的司机,因过失致抢劫犯死亡,承担11年刑期、15万赔偿的沉重代价;一个追赶盗窃犯,意欲将他擒拿法办,因盗窃犯逃跑被撞伤,要赔偿盗窃犯医药费6617元。这种以犯罪人为本、漠视受害人和全体守法公民人权的司法结果,亲痛仇快,难以体现法律惩治犯罪、弘扬正义的立法宗旨,也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3、以弱势人为本,忽略了强势人应有的平等权利
  (1)案例
2004年5月9日,北京市二环路一段全封闭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刘寰在正常行驶时遇一男一女违章突然横穿公路,刘寰紧急剎车,但还是撞死一女曹志秀。事故鉴定曹志秀负全部责任,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曹志秀方要求机动车赔偿损失23万,北京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刘寰赔偿死者15.69万余元。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司机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5]司法解释出台,解释第六条明确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教育费、物品不得执行。
  (2)分析
以上法律、司法解释都是以弱势人为本立法指导思想的产物。立法推定机动车方、债权人方为“强势人”,非机动车方、被执行人方为“弱势人”,以弱势人为本,既有利安定,又便于处理。
“人本法律”、“人性化法律”是指法律以维护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但是权利应该是人人平等。如果在维护某人的权利的同时损害了另外人的权利,同样有悖“人本”宗旨。以上案例或条款中法律维护了行人、被执行人的生命、生存权利,而对驾驶员无错受罚,债权人债权无法追回,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可能最终影响其生命生存。权利人人平等,是不分强者弱者、富者穷者的,富者有机遇甚至违法得利等原因,但也有聪明、勤劳努力等原因,穷者有客观条件差难于扭转等原因,但也有主观努力不够等原因,作为法律应当以他们都合法、守法为假定,他们具有平等的人权,法律以损害一部分人合法权利为前提,保护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法律失去它最重要的属性――公平。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