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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李新福(7)
  虽然我国因为体制、机制的原因,因为正处改革动荡时期,许多富者存在偶然得利、违法得利的情况,但是如果把它当作立法、司法的前提依据,法律后果是助长违法得利的倾向,也降低了法律的理性,否定了法律的作用,最终影响公民的法律信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削强济弱的倾向明显,消费者的权益不断扩张。目前常常看到的是小吃店吃饭被偷,旅馆住宿滚落床下受伤,商场购物摔倒等等都告生产经营者,且多胜诉或获得赔偿,使生产经营者防不胜防、无可适从,造成平等主体间新的不公平,挫伤生产经营者勤劳合法创业的积极性。这也是忽视人权平等的一种表现。
  4、以个体人权为本,忽视另外个体的人权
  (1)案例
重庆妇女王翠兰几年前因与男子刘汉清发生婚外性行为,致其怀孕,后生下女儿,其夫不知原委,当作亲生女儿抚养。后因家庭贫困,该妇女私下向刘汉清索要子女抚养费两万元。2007年,刘汉清反悔,以女儿非他所生,向法院起诉追讨两万元抚养费。一审法院在取得许多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要求刘汉清进行DNA鉴定以取得直接证据,遭刘汉清拒绝。后一审法院以间接证据的关联性形成证据链判处刘汉清败诉。刘汉清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刘汉清胜诉。
 (2)分析
本案只要刘汉清接收DNA鉴定,是非立见分晓,但是囿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把DNA鉴定当作人权的一个外延,民事诉讼DNA鉴定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法院失去获取最便捷、最准确证据的机会。而刘汉清拒绝DNA鉴定,也有利用人权,逃避应负民事责任之嫌。
刘汉清的二审胜诉,维护了自己的人权,但是,妇女王翠兰与其女儿的权利却遭到忽视。DNA鉴定在司法中是最简单准确获取证据的途径,因为人权的介入,司法机关恰恰失去了许多维护人权的机会。
这也是一个超前的人权外延,强调个体人权,忽视另外个体人权,忽视人权的个体相对性,司法结果不利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
  以上立法司法中“以人为本”的案例,凸现的是我国一些领域在人权提高与人权应用上的一些误区:忽视了人权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忽视了人权个体相对性,存在一些超前倾向。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许多社会问题只能有赖经济发展解决,人权的提高同样有赖经济发展的程度。法律是国家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规范,当前立法司法领域一些超前的人权提高与应用,不利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的维护,不利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影响人权的有效提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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