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曹康泰(4)
总之,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业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农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随着农业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农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不断得到加强,农业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有所提高。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土地管理、森林保护、植物检疫、渔政管理、畜禽防疫检疫、种子管理、农机监理和农业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级涉农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将行政执法本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不断加强 各级涉农行政机关在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等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上级行政机关推动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相比,同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在立法方面,有些亟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比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对农民权益保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不够;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等。在行政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自费”执法,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干部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
二、对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国的农业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多年来、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方面,我们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农业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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