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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曹康泰(6)

(三)农业法制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改革也是革命,必然触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矛盾,涉及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在前进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是难免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推进整体的和配套的改革。就农业领域而言,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体制问题。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注意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来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政策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农业行政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分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层管理的弊端。

(四)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体现党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

我国的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20多年来农村改革积累的丰富经验,把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对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自觉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通过立法程序,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成为法律、法规,使农业、农村问题立法进程同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提高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威信,从根本上保障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五)尊重客观规律,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除了劳动力和生产工具外,自然要素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生产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意味着向自然界的索取,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有些是不可再生的,有些虽然可以再生但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农业生产中对自然要素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更是农业领域立法中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农业生产才能持续发展;反之,我们就可能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比如,长期形成的漫灌的农业灌溉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水资源,而且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了水资源的短缺和土地盐碱化的加重;再如,由于管理不力,长期以来超载放牧、滥砍乱伐,导致了草场的退化和环境的恶化,最终使我们尝到了沙尘暴的恶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和合理使用仅靠生产者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引导,有些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基本的法律制度、措施时,不仅要考虑生产的需要、农民的利益,更要考虑这项制度、措施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是否符合自然要素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不仅要考虑到这项制度、措施在本行业的积极作用,还要考虑到它的确立和实施是否会对其他相关行业产生消极影响,把一项具体制度、措施放到整个农业领域、农村经济的大局乃至国民经济大局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去考虑。做到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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