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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曹康泰(8)

(一)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应对入世挑战的根本性措施。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构建有一定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带;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今后,农业法制建设就要体现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目标,促进和保障这一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从而使我国农业发展达到一个新水平,整个农村经济形成一个新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健全农业保护措施立法。同时,要利用《农业协议》例外条款,健全农业间接保护措施立法。主要是:(1)建立健全援助贫困地区的法制制度。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实现政府对贫困地区援助计划下的合法支付,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立法工作的研究,通过立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2)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加强面源污染的控制、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通过实现政府在环境计划下的支付,达到为农业提供多种支持的目的。(3)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的立法。通过对自然灾害的救济支付,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最低利益。(4)完善农业投入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方面的立法研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微量允许标准”条款,建立健全农业投资援助和补贴方面的立法,通过对农业结构性缺陷的支付补偿,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特别是要重点研究改革农业补贴的方式、环节、对象,将原来流通环节的补贴,重点转移用于生产环节,并补贴给农业生产者。(5)加强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支持,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同时,还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农产品质量标准、动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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