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曹康泰(9)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强化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加强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对合作社提供的合法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引导、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培育,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农业企业;建设重点小城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性服务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竞争能力。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以粮棉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信贷服务,鼓励投资农业。注意加快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改变农业保障水平低、保险索赔难的状况,切实保障和支持农业发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消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
(二)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切实贯穿于农业法制建设中,重视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
自然资源是最重要的农业秤要素。农业领域的许多立法项目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有些立法本身即属于典型的自然资源立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法等。现行农业领域的一些资源立法由于受立法时认识的局限,未能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1992年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要求人类在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认真协调好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这是人类认识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转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问题,专门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有关的行动方案,并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相关的立法中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但是,如何在农业法制建设中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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