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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改革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杨盛秋(6)
2、加强监察干部培训工作
建立国家行政监察学院,或者在行政学院中设置专业,系统地轮训各级监察机关领导和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建立选拔培养和轮岗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拔监察干部到经济管理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政法部门轮岗锻炼,提高其适应能力,为他们从事对以上部门的监察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四) 建立监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建立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制度,这是一切高效监督制度的基本保证。长期以来,我们对监察人员的执行义务强调得较多,而对他们的身份保障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直到今天,对监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仅仅在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中作了一些远未完善的规定,至于对监察人员的身份保障方面的规定几乎空白。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一些秉公办事,刚直不阿的监察人员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造成监察人员处理到关系复杂的监察对象的案件时就心有余悸。笔者认为,对监察官法律保障的内容应包括:
第一,积极创造条件,对监察公务人员逐步由任命制向选举制过渡,并实行较稳定的任期制。第二,对监察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免责制,即非重大过失不被免职,保障行政监察人员的言论表决自由、人事任免、人身安全、合法行为不受任何机关的追究。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 衡旭标.论行政监察制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与法.2001.(4).
[3] 李君清.要正确理解党纪检查与行政监察的关系.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6).
[4] 伍劲松.我国行政监察制度之缺失与完善.学术论坛.2001.(6).
[5] 陈洪权.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兵团党校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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