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杨盛秋(6)
2.对违宪行为的处理应该明确规定。虽然宪法第67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这种撤销的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不能对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起到刚性制裁作用。应明确规定,追究违宪主体的法律责任,使“违宪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适用宪法的机关给予的制裁”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违宪行为更应该明确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监督机制
要改变目前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局面,除了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离不开对人大常委会的运行监督机制的加强。
1.人大常委专职化
实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实质上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 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其它社会组织的职务,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常委的办公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也有条件专门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集中精力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
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地位的中立性,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量。
2.设立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
由于人大常委责任制的缺乏,使得部分责任意识不强的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履职热情不高,未尽职责,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
人大常委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履行职务活动的职权与职责的管理制度。它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大常委所拥有的职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二是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职责而应负的具体责任及其追究机制。这将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3.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人大现有的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要合理设置监督工作机构,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监督效率。要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精干队伍。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分别抓好各方面的监督工作。
首先, 必须进一步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明确授予其相应的监督权, 使其监督更具有专业化。其次, 要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内部工作机构的建设, 比如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部工作机构及其相应的人员编制, 并明确赋予相应的权限( 如人事管理权等)、职责以及规定相应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等。再次, 改善现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和专业结构,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实现专业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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