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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监督/王冬芝(2)
对于第五种情形,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或者人民监督员代表,采取与案件当事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二、以保障实施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评议制度
人民监督员了解“五种情形”是为了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就难以保障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因此,应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在监督“五种情形”过程中,建立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监督评议制度。人民监督员收到五种情形的材料,或者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了解到五种情形的问题后,将处理意见和建议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即可以启动监督评议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确定时间,由涉及该五种情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情,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和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召开检察委员会或者提请复议。
三、以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落实制度
通过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最终目标。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落实,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在监督落实环节上,建议建立和落实三个方面的制度,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真正落实。一是建立移送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二是落实办理期限的制度。区分“五种情形”和案件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规定相关业务机构办理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期限。三是建立反馈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在对有关问题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人民监督员或其代表,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时书面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存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复议或者复检的,由人民监督员代表形成书面材料,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积极应对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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