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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13)
但愿,美好的希望不再落空。

* 本文即将发表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

1 梁慧星:“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2 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江平、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吉林大学崔建远、烟台大学郭明瑞、最高人民法院李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何忻、《法学研究》编辑部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3月13日),见《法制日报》1999年3月15日第2版。
4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65条。
5 李昌道主编:《当代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7页。
6 (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程家瑞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9页。
7 Black's Law Dictionary, 245 (1979).
8 Liebrich V. Tyler State Bank & Trust Co., Court of Civil Appeals of Texas, (1936) 100 S.W. 2d. 152.
9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10 李济涛、黄德新:“论涉及情事变更合同的处理”,载于《律师世界》1999年第5期。
11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87页。
12 彭真明:“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载于《政法学习》1993年第3期;王建林:“论情事变更原则在经济合同案件中的适用”,载于《法制与经济》1995年第6期。
13 彭诚信:“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载于《法学》1993年第3期;胡富华:“情势变更对经济合同影响力初探”,载于《法制月刊》1991年第2期。
14 郑跟党:“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载于《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龚乐凡:“论不履约的免责事由”,载于《法商研究》1994年第5期;王宝发:“论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载于《法学家》1997年第2期。
15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16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4--28页。
17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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