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中为何倾斜保护劳动者/肖文(7)
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5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分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划分权利义务后分别继续履行,或者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分别与劳动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综合来看,这实际上是规定了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更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值得肯定。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改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在社会转型期内特别值得肯定。
(三) 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外延应该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劳动贡献积累补偿,也称生活费用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过错行为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支付这种补偿。我国《经济补偿办法》就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这表明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
其他特殊补偿,是指对劳动合同解除时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所给予的补偿,除了劳动者因过错行为而被辞退外,应当支付。主要包括医疗补助、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其他约定的补偿金。我国《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的,还要增加医疗补助费。这一补偿充分体现了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障的功能。竞业禁止补偿费则通常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贡献积累补偿为主,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形下增加医疗补助。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是“被迫辞职”,还应获得失业补助;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还包括其他补偿如竞业禁止补偿金。即我国的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应完善为: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必备)+医疗补助(特定条件)+失业补助(特定条件)+其他特殊补助(依当事人约定)。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