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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为何倾斜保护劳动者/肖文(8)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我国,经济补偿金总额等于工作年数×工资基数。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中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的关系做区分,对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对于因与劳动者个人无关、只与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劳动合同解除,则无最高限制,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根据我国《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中时间的确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为依据,但有最高限制。在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为依据,并且没有最高限制。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对于不满一年的部分,以一年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4)特殊情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为一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这一规定取消了目前《经济补偿办法》中复杂的分类,使得操作简便易行,同时取消了最高限制,对劳动者更有利,值得赞赏。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作为基数的月工资,根据我国《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一般有两种标准:(1)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是主要情况,因为以劳动者自己的工资收入为标准,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比较合理。(2)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个月或12个月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这通常适用于劳动者工资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情况,是对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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