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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徐松灿(3)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信访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信访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起诉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起诉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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