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徐松灿(5)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信访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