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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徐松灿(7)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 “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 “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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