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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张宏斌(2)
总之,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控辩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各自的实体权利(力)进行处分,进而达到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结果。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
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英国。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开始出现辩诉交易。随后,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及时结案,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广泛采用。但在早期,辩诉交易仍处于“地下状态”——其以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直到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才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而在实在法上,美国在1974年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进行修改时,明确地将辩诉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最终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辩诉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联邦各州约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很好地解决了当今美国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象。著名的“李久和泄密案”、“徐振东引渡案”,最终也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辩诉交易滥觞于英国,在美国发展、确立、壮大。如今,随着现代人权观
念的进步和民主、科学诉讼的发展,辩诉交易已冲破两大法系的藩篱,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辩诉交易在西方:比较法的视角
(一)美国概况
辩诉交易制度,自1974年美国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修改之际被确立以来,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经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刑事案件已占据了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这里,虽然美国法律充分尊重辩诉双方的自愿交易,但这种讨价还价还必须在明确的规则之下进行。第一,检察官在提出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考察案件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适当性;第二,开庭时,法官一定要通过起诉认否程序,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与理智;第三,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法官即可直接据此定罪量刑,不再举行复杂正规的审判程序;第四,法官一般不参与任何辩诉交易的协凋过程。法官如果审查认为辩诉交易有违宪法和法律,法官可以拒绝承认,并决定开庭审判。
(二)意大利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职权主义审判特征,加以改造的典型例子,就是意大利的依法事人请求运用刑罚的程序。这是意大利1988年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的一种新的程序。即在宣布开展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利、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这种程序进行的前提的:检察官已掌握充分的有罪证据,双方就被告人有罪这一点不存在争议。由于这一程序在很大程序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又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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