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张宏斌(5)
(二)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能否交易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已确立了普通程序简审,这就是一种程序上的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即政府和个人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蕴涵平等价值理念的契约机制来协商解决。辩诉交易中蕴含的平等自由的契约观和传统的专权、专政相比,其特点就在于真正实现参与者的主动性,体现对人权的尊重。这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中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
究的诉讼理念,构筑民主法制化刑事诉讼理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另外,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
①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31—32页。
②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33—734页。
③ 苏力:《泊治及其本土资源》序第2页。
义。”①辩诉交易尊重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
的认罪选择,对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有积极的意义。从保障被
害人权利的角度考虑,辩诉交易也能让被害人在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从诉累的心理阴影中解脱出来,尽快地获得物质补偿和心理的抚慰。
(三)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否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在今日世界,不可能有任何国家可能或有必要完全依靠本国传统来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因此法律移植不可避免。”②法律移植一直是一国完善本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移自西方的现代法制不适宜于中国的本土环境并不罕见。这也是对于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持否定和缓行观点的学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国情论常常成为一种策略——目前自家条件不够,需要假以时日,等相关的制度和法官素质提高之后,国情就不会再成为妨碍我们借鉴外国经验的障碍②。他们把法制看作是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一国法律的移植确实面临本土化问题。即引进的法律制度如何和本国的资源融合、萌芽、成长为茁壮的生命。“我国社会在许多方面却处在一个急剧的转型期,并且还会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转型期的问题往往是根据以往经验形成的常规科学难以回答的,外国的各类法律知识经验如能在中国适用,都必须有某种程度的验证、调试和修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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