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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张宏斌(6)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真正推动法律向前发展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⑤中国大量的积案和超期羁押的社会现实问题催化了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例我国运用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正如梅因所言:在进步
社会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取决于缺口缩小

①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
②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36页。
③ 贯卫方:《“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第473页。
④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第21页
⑤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第15页
的快慢程度。
“所有的思想却是社会的,其目的却是为了目前或未来的行动。我们并非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先驱首的奴隶,它们是我们的工具。”①在移植辩析交易制度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本土资源来加以创设。
四、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想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移植都必须注意本土化问题。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也不例外,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存的刑事诉讼制度、诉讼理论,同时也必须正视来自传统观念方面的障碍。引进辩诉交易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具体设计如下:
(一)限定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首先应当严格限定采用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范围。适用辩诉交易应为轻罪案件,为了和简易程序衔接,可规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同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度扩大辩诉交易的案件适用范围。
(二)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适用辩诉交易,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只能是有一定证据,但不够充分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即未达到法定起诉标准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必适用辩诉交易,而应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处理好上述三方的利益关系,坚持三方取得一致意见方得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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